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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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林園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三七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
一、抽頭金新臺幣二百元。
二、麻將牌一副。
三、骰子三顆
四、搬風座一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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