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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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39號
抗告人乙○○被繼承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