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許明馳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被告 曾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移轉股份為9萬股,以兩造轉讓契約所約定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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