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陳耀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郡豐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所提如附件之書狀經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前來,原告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4條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應記載請求被告應為如何之賠償?如係賠償金錢,應具體載明請求賠償金額若干?若有其他請求,則應載明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應係特定、明確且得執行之內容)。
二、具體原因事實,具體說明被告於何時何地為如何內容之侵權行為,原告所受損害內容為何?
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並按該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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