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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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王土水
王文賢 王文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尤品權
丁彥祥 黃銘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品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清除騰空地上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4,746元(暫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即5,777元×1898平方公尺=10,964,746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積欠之租金及律師費、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均係屬上開第1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64,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5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