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江建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建昌於民國105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152,250元正未給付,其中137,818元為本金;12,909元為利息;1,5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江建昌於民國106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155,747元正未給付,其中140,000元為本金;14,327元為利息;1,4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江建昌於民國106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16,938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0日止累計130,153元正未給付,其中116,938元為本金;11,815元為利息;1,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2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建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37818││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江建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140000││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江建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7%│││116938││1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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