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883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同上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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