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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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874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12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