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5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零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叁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