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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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52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釋明債務人正確姓名②補聲請人親自簽名、蓋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3月9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金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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