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以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281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以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以賢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8月20日15時50│105年08月20日│105年01月25日│││分許起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770號│第8235號│緝字第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35│106年度中簡字第770│106年度訴字第357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6年04月24日│106年05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2435│106年度中簡字第770│106年度訴字第357號││││號│號│││├────┼──────────┼──────────┼──────────┤││判決│106年01月16日│106年05月19日│106年0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257號(已執行完畢│第8240號(編號1、2│第10281號(編號3、│││)(編號1、2定應執│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行有期徒刑4月)│)│月)│└────────┴──────────┴──────────┴──────────┘┌────────┬──────────┬──────────┬──────────┐│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5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106年0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281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