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政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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