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452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智洋 發、 陳金桃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黃智洋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黃智洋已於民國97年8月16日死亡,此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