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26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3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提起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該署110年度他字第12488號案件之「簽結」處分,不服第一審以其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不合,而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抗告。此項裁定,既不在同法第41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列,自不得提起抗告。乃再抗告人猶提起抗告,原審以其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三、再抗告人猶不服原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首揭說明,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邱忠義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