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90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
akaRuanWhoreFu-Zhi,…黑手黨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尚揚法律事務所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
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袁靜如、謝諒獲對於原法院所為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復未提出其他可使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之事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另聲請人akaRuanWhoreFu-Zhi,…黑手黨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並非該案當事人,其提起抗告,顯非適法而無勝訴之望,所為聲請,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高榮宏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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