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戴紅新 相對人 周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8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91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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