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0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鵬
(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紀佳佑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鵬之羈押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威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處分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本院業已於113年1月15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3年1月26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有期徒刑3月,此有該署113年1月25日中檢 介庚 112執11094字第1139009698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3年1月26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