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5號原告 吳美蓉 被告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卻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萬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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