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71號原告 蔡允順 被告 莊秉秝
吳宇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 楊誼萱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易判決,因其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楊誼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李宜璇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