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和解筆錄
原告乙○○年籍詳卷被告甲○○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就本院97年交簡字第150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年97年6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四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檢察官張誌洋書記官林惠齡通譯何妙嫺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應於97年6月3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元,餘分五期,自97年6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30日前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7年交簡字第1504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四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