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80號聲請人乙○○
號5樓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李宏明┌─────────────────────────────────────────────┐│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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