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資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易資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黃裕堯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