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等罪,經最高法院分別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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