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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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94號上訴人 黃敬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百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萬8,37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8,76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前揭第三審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