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594號上訴人 黃敬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百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萬8,37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5萬8,76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前揭第三審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淑昀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