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佑彬
被   告  黃聰敏
      黃 尹錦枝
       黃坤志
       黃雪蓮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1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3月24日上午9時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
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郭南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振興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拾叁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振興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黃振興曾於民國94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使用,依約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按年息20%計收利息。詎訴外
人黃振興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
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黃振興已於99年12月25日死亡,被告
等人為其繼承人,且被告黃聰敏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限定繼
承,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振興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
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ID
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客戶帳務查詢、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
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103年7月1日高少家美100司繼司
協字第51號函、繼承系統表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被告
黃尹錦枝 、黃雪蓮、黃玉珍、黃坤志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而被告黃聰敏雖以:渠等已經辦理過限定繼承等語置辯。
惟查,原告之聲明僅主張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振興之遺產
範圍內負有限責任,並無顯失公平或不利之影響,被告此部
分所辯自難憑採,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郭南宏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
合計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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