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被告乙○○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8,307,301元、被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15,316
,122元,各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73,128元、146,816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台幣35,749元,尚欠新台幣284,1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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