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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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61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朱姵蓉
       黃致維
被   告  陳昱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6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146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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