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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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凱旋大地玫瑰花園城堡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洪儀芮 (原姓名 洪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
十七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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