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鍾德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金紫 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