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蕭博丞 訴訟代理人 王蕉 訴訟代理人 張凱輝 律師被告 李秋隆 被告百年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佳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鳳德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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