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調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調字第376號聲請人 高雪 曾相對人 沈昱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明文。
二、查本件係小額事件,又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臺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