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艾方
曾碩邑
一、債務人黃艾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碩邑給付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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