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 謝國陽 上列聲請人與被上訴人 陳彥崙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6日開庭,被上訴人當庭污辱聲請人(上訴人),惟筆錄未完全記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訴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係為了確認被上訴人陳彥崙當庭污辱情事,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鏡明
法官林于人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美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