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崇奇 指定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克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卷存事證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7年7月10日起執行羈押,迄至107年10月9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坦承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但否認有殺人之犯意,然被告所涉前開殺人未遂案件,係由檢察官以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嗣經原審以前開罪名予以論罪科刑,徵諸卷內現存事證,足見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曾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始行到案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以本件殺人未遂案件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尚未確定,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另依被告所涉本案殺人未遂犯行之犯罪情節觀之,足見其上開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人身安全,是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嫌確屬重大,且其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人權保障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劉元斐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