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8號抗告人 曾建勳 上列抗告人曾建勳與債權人 林綾音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9日所為之107年度司票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曾建勳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30日寄存於聲請人陳報送達處所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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