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39號聲請人 劉殷愛玲 代理人 莊義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補正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站),並確認本件代理人為何?是否有複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