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施月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朝萬蔡淑慧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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