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