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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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寂萍 代理人 黃雅玲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⒈仁德郵局、仁德區農會、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舊版為紅色)正本。
⒊最新的債權人清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良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於調解程序中陳報債權,惟聲請人未將上開兩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
⒋最新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是否仍任職於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⒍聲請人之父母親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⒎聲請人之父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給付扶養費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及其父母親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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