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龍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志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0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726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4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以及扣案吸食器1組、玻璃球1顆則係供被告吸食毒品之用,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726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4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又扣案吸食器1組、玻璃球1顆則係供被告吸食毒品之用,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