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之0(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雅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23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