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竟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簡竟宇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