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鄭沐濬
鄭熖波 鄭清雲 鄭錦棚 鄭春宏 被告 張朝峰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易字第17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