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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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吳霜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記 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萬1125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金門縣○○鄉○○段○○○○號│488.93│2500元│1/1│122萬2325元│├──┼─────────────┼────┼────┼────┼────────┤│2│金門縣○○鄉○○段○○○○號│488.91│2500元│1/1│122萬2275元│├──┼─────────────┼────┼────┼────┼────────┤│3│金門縣○○鄉○○段○○○○號│488.57│2500元│1/1│122萬1425元│├──┼─────────────┼────┼────┼────┼────────┤│4│金門縣○○鄉○○段○○○○號│488.59│2500元│1/1│122萬1475元│├──┼─────────────┼────┼────┼────┼────────┤│5│金門縣○○鄉○○段○○○○號│488.60│2500元│1/1│122萬1500元│├──┼─────────────┼────┼────┼────┼────────┤│6│金門縣○○鄉○○段○○○○號│488.61│2500元│1/1│122萬1525元│├──┼─────────────┼────┼────┼────┼────────┤│7│金門縣○○鄉○○○段○○○號│129│7000元│1/2│45萬1500元│├──┴─────────────┴────┴────┴────┴────────┤│二、建物部分:│├──┬─────────────┬─────────┬────┬────────┤│編號│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1│金門縣金寧鄉古寧村○○00之│9100元│1/1│9100元│││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79萬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