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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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2月6日以98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80020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7年12月12日上午0時28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街○○○號1樓(泓業商行)。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劉00等二人於
深夜聚集其內,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劉00二人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6,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浤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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