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丁○○
號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775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簡上
字第134號、96年度員簡字第13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
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廖國佑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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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
├──────┼───────┤
│測量費│新台幣4,225元│
├──────┼───────┤
│合計│新台幣5,775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