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號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原告 張藍捷 訴訟代理人 黃鎮華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號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14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裁定、送達證書與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勇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