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勞資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8號原告 蔡子喬 被告豐原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柏洋 當事人間勞資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依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之民事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