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國財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琳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趙逸雲 兼訴訟代理 黃廷齊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原告黃廷齊提起反訴部分未繳納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