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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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藏匿人犯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教唆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犯教唆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三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二號、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